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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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也就是说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北京市就是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不适用于该项规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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