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5: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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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之债和特殊的产品责任侵权之债。前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而后者属特殊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其中的财产损害是指由有缺陷产品引发的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并非指有缺陷的产品本身。无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有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均可以以侵权提起诉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合格的被告。
如仅为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发生经济纠纷,仍属于一般合同之债,法院只能依据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诉讼当事人。参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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