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庄德通)为保障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6条规定:依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修改第三条,扩大了听证范围;修改第十一条,延长了申请期限;修改第十二条,完善了依法予以保密的表述;修改第十四条,明确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后果;修改第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修改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修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1条规定:依据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将回避决定修改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并增加了依法审查的内容。
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1条规定:删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设定的罚款事项。
公众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或途径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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