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北京律所网 | 新的刑事财产刑的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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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1: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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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新的规定,并在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其中第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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