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北京律所网 | 先于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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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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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等;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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