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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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权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不动产权,而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然扩张或限制。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争权。但在行政法理论上,只要行政行为是基于“竞争中立原则”做出,即使是对既存的经营者的既有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认为该行为涉及到该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3、经复议案件原告的确定
对复议不服的案件,三方面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1)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没有参加复议程序,但与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善意信赖人的原告资格
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承担其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人可以起诉。相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而实施某种活动的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后往往遭受财产损失。
6、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1)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一方合法权益的,联营方、合资方或者合作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联营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除了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联营方、合资方或合作方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
(2)行政机关处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相对人有权起诉,使用权人作为相关人也有权起诉。
8、非国有企业
(1)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尽管该企业在法律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不妨碍该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仅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以本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9、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是其他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得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得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除法定代表人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有权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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