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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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并非绝对的自由。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一些必要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转让方式及时间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人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所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额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6、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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