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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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得对某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一、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
1.共同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根据《民通意见》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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