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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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因此,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它们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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