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的条件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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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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