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3:36
0次
《民法通则》第121-127、第133条,一共规定了8类特殊侵权行为。其主要内容及归责原则可以分为:
1、职务侵权责任。即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赔偿义务人或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2、产品质量责任。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有一种,即受害人故意。如果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诉讼时效为3年。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有三种,(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2)受害人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3)第三人过错。
5、地面施工责任。即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主观上无过错,免除责任。否则,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6、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7、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有二种:(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过错。
8、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