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通过铁路托运货物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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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通过铁路运输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即托运人要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不得采用匿报、谎报的形式填报并托运承运人不了解、不知晓的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危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操作,“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主要是指在危险货物运输中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的货物不得在同一车辆中装运。如易燃液体的危险货物不得与爆炸品以及有毒气体等货物装配。
(三)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在铁路运输中,如果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可能造成列车运行不稳,甚至造成列车颠覆,因此,这种行为也是应当禁止的。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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