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的区别
北京律师网
2024-09-09 16: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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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目标,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由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企业发包给承包人所签订的合同。作为承包关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由于合同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完全平等,决定了两者均体现着一种纵向的经营关系。但是,两者又有严格的界限,除表现在合同标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外,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主体。
首先,两者的发包人不同。
企业内部承包的发包人一般应是企业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企业承包经营的发包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其次,两者的承包人不同。
企业内部承包的承包人一般应是企业的内部职工,企业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或者企业以外的符合承包条件的公民、合伙组织等,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人只能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本身。
最后,两者的诉讼主体不同。
由于企业内部承包与企业承包经营在合同主体上的不一致,决定了这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也有所区别。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参加诉讼,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只能以企业法人作为当事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人参加诉讼,若是国有企业则以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为当事人,若是集体企业则以企业的所有者为当事人,若前两者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将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部门作为当事人。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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