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1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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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人的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共通之处是当事人为多数,但两者在求同之余亦有存异,总的来说,它们还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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