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执行回转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例外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1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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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被撤销,使已经被执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还给被执行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如果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撤销,就意味着依据原法律文书取得权利的人,丧失了取得该权利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该权利人拒绝返还,人民法院即可采取强制措施,使得权利与义务关系回复到没有执行以前的状态。因此,执行回转发生的原因,就是执行程序完毕后,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能返还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
但是,执行回转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存在例外:
1. 商标侵权中的例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 专利侵权中的例外。《专利法》第47条前两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有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或者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即使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已丧失作出的依据,对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权利的人也不存在执行回转问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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