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高空坠物致损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
北京律师网
2024-09-10 1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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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款具体适用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情形:
(1)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即人力故意作为;
(2)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即非人力故意作为。
2、责任主体:
(1)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其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即证明自己与加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补偿义务。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对
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2)高空坠物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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