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女士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找到了有维权经验的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维权协议,由刘先生为其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策划、咨询,帮助其打赢劳动争议案件。官司打完了尹女士却提出因为刘先生不是律师而拒绝支付代理费。刘先生这忙是“白帮了”?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公民代理”受托人主张代理费的案件。
刘先生一审起诉称,其与尹女士签订了维权协议,由刘先生为其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策划、咨询,帮助其打赢劳动争议案件。约定尹女士支付相应维权费用,标准为执行到手金额(扣除4000元后)的35%。通过刘先生的努力,一审法院支持了尹女士的请求,二审尹女士与对方和解并领取了案款4万元。尹女士拿到案款后,却不再支付维权费用,仅同意支付3000元。故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尹女士支付维权费用12 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尹女士在一审中辩称: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公民代理应该是无偿代理,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如果收取费用则双方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受托完成的事务具有特殊性,根据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公民个人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出庭的委托手续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刘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一直称其为律师,尹女士在二审过程中才知道,刘先生并没有代理资格,故其不同意刘先生的请求。刘先生说,自己付出了诚实劳动,应取得合法所得,其主张收取劳务费有《合同法》、《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依据,况且原来禁止公民有偿代理的依据也已废止。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考虑到刘先生确实履行了维权协议约定的义务,付出了劳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尹女士亦从刘先生的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应当支付刘先生完成代理事项所需的必要费用。最终,二审法院酌定尹女士给付刘先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