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儿子被KTV员工打死 诉合伙人赔偿被驳回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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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小卢因对KTV服务不满,说了粗话,被KTV服务人员殴打致死。在KTV服务人员被判刑并赔偿损失后,小卢的父亲卢先生又将KTV的三个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70余万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26日,被告李先生、王先生开办了合伙企业北京某歌厅,雇佣张某、崔某、孙某等人作为服务人员负责歌厅的日常管理。事情时,王先生的弟弟王小(化名)是歌厅的管理人员,张某是歌厅经理,崔某、孙某是服务生。
2013年7月17日零点左右,小卢与朋友一起去该歌厅唱歌消费。4点左右结账时,小卢发现所带现金不够支付小费,于是到歌厅对面的取款机取款。在返回歌厅的路上,因对歌厅提供的服务不满,小卢说了粗话。随后,在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停车场内,小卢遭到歌厅领班及服务生的殴打。因被外力多次作用于头部及项部,小卢的脑干、颈脊髓损伤,不治身亡。
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判决:张某、崔某、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13年,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卢先生诉称:这件事发生在小费结算过程中,作为公共娱乐场所,歌厅应保障接受服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能因为客人说了几句粗话就大打出手,直至把客人打死。原告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赔偿,但因为他不懂法律,未申请追加歌厅及三个合伙人为被告,使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未得到合理赔偿。现卢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王小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三被告均辩称:这件事情是发生在小卢结账离店之后,当时歌厅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因此,歌厅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首先,小卢被害地点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某停车场内,不在该歌厅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其次,原告未能举证证歌厅未尽到何种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判决张某、崔某、孙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卢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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