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蓝罐曲奇与皇冠曲奇之争 蓝罐一审胜诉获赔二百万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2: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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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奇饼干发源于欧洲,丹麦的曲奇饼干更是闻名遐迩。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丹麦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尤益嘉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生产的蓝罐曲奇产品始于1933年。2009年,蓝罐曲奇获得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标志。
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认为被告尤益嘉公司进口经销的皇冠曲奇产品正面图案使用了与蓝罐曲奇产品正面包装、装潢近似的图案,且就皇冠曲奇的产地、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被告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作为皇冠曲奇产品的销售者,在经营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扩大。故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 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尤益嘉公司在《法制日报》和《光明日报》和该公司网站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尤益嘉公司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被告尤益嘉公司辩称,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所诉的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尤益嘉公司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比照商标法的法定赔偿标准上限300万元内予以考虑,且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超过该数额,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审慎的义务,且已停止销售皇冠曲奇产品。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1994年6月29日和2006年4月28日,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分别取得第822939号和第5322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二个商标使用在蓝罐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中。
被告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尤益嘉公司经案外人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取得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进口经销及使用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宣传。
法院认为,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而被告尤益嘉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法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在经销宣传过程中未出现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商标法》等已被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另查,皇冠曲奇产品的包装、装潢均由印尼PT.PEMINDO公司印制,由印尼迈大公司负责生产曲奇产品,经检验检疫后由被告尤益嘉公司“原装进口”至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在皇冠曲奇产品包装、装潢正面及侧面图案中所使用的“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COPENHAGEN DENMARK”、“丹麦曲奇”、“由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和包装”等文字内容,均系经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授权许可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上述文字内容属于已注册商标的一部分。综上,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主张被告尤益嘉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尤益嘉公司是否通过该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商、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的涉案广告对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质量、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问题。石景山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或“原产国或地区”均为印尼,被告尤益嘉公司在报纸及电商网页的广告中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为丹麦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被告尤益嘉公司在电商及电视台的广告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并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传语,对皇冠曲奇产品质量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被告尤益嘉公司是否对皇冠曲奇产品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在本案中尚无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仅实施销售行为,且能够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并未侵害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合法利益,故石景山法院认为该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登报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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