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快递古董被损毁 快递公司被判赔钱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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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拍卖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邮寄古董,邮寄途中古董发生损毁,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拍卖公司将快递公司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拍卖公司邮寄毁损物品损失六万元,并将两件未损毁物品退还原告。
原告诉称:原告将清代古董共计5件物品,交由被告自北京市邮寄至江苏省某区,后派送快件时收件人发现,邮寄物品中有3件物品发生毁损,因此收件人拒收。原告经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并将两件未损毁物品退还给原告。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起诉事实。但是原告没有提供损坏物品的价值证明。对于损坏物品的赔偿金额被告不认可。如果原告能够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及价值证明,被告愿以合理的金额予以赔偿。对于退还原告主张的两样物品被告同意。该两件物品现在被告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和拍卖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后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拍卖公司在托寄物品时选择的是特安并进行了保价,快递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拍卖公司所托物品完好无损寄送至指定位置,但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将所托物品部分毁损,故应当依约赔偿拍卖公司相应的损失,结合拍卖公司提交的快递单、录音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拍卖公司邮寄五件物品并就每件物品保价2万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因邮寄物品中有三件毁损,故拍卖公司主张就毁损物品赔偿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拍卖公司请求就另外两件未损坏物品予以退还的诉讼请求,快递公司认可同意,法院不持异议,对拍卖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快递公司主张依据快递单背书条款中约定的“拍卖公司应当提供物品相关价值证明”因该条款系就托寄物残值处理的约定,拍卖公司明确表明毁损物品无任何价值,关于残值其放弃权益,故该条款并不具备适用条件,对于快递公司的该意见,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拍卖公司邮寄毁损物品损失六万元,并将两件未损毁物品退还原告。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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