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被执行人房屋网上竞拍给他人 案外人“鸠占鹊巢”被强制腾退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3: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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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开锁!”近日,房山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来到了房山区燕山某小区内,强制腾退一起案外人非法占有已拍卖的被执行房产的案件,因敲门后屋内无人回应,执行法官让开锁工人强制打开房门。经历一个半小时,执行法官协助被执行房产的买受人郭某将屋内物品规制完毕,并更换了新锁。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王某在2014年9月起诉称,被执行人刘某分别于当年7月两次向王某借款86.5万元,约定14年9月1日前全部归还。期限届满后,刘某未归还借款。不久,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刘某自14年10月起每月15日归还25万,2015年1月15日之前还清。
可谁知,刘某在此后一直没有还款。于是,王某拿着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与王某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原来王某曾经借给被执行人刘某的86.5万元是给丈夫的“救命钱”。王某的丈夫不幸患有尿毒症,她借出的86.5万元是公公婆婆卖房来治病的钱。王某本想拿着这比钱借出去挣点利息,却不料钱借出后无法要回,在找到肾源的情况下,无钱换肾,错失时机,让王某懊悔不已。现在,王某的丈夫需要每周去透析,家庭的经济十分困难。
执行法官了解到王某的情况后,赶紧多方查找刘某的财产线索。但此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询,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来,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的最新房产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确实还有一处房产。2015年12月,该房产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经过依法评估拍卖,案外人郭某以758675元竞拍获得该房,郭某据此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而申请执行人王某终于拿回了大部分借款,尽管拿到了全部的拍卖款,刘某仍然有近十万的案款和利息没有执行。
让王某更闹心的是,在房屋拍卖之后,刘某的一个亲戚张某称已经拍卖的房屋属于她所有,竟“蛮横”地搬进了该房屋内,导致通过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郭某一直没有办法住进房屋。
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向张某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和理性维权方式。2015年,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中称,刘某已经将该房屋卖予张某,请求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是2010年1月被执行人刘某从燕山某公司购买,但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2015年7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张某在15日内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同时还可以申请再审,但张某并没有据此采取任何行动,而是继续占着房屋不归还。执行法官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张某仍态度强硬。最终,执行法官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腾退,将房屋交付给竞拍买受人郭某。由于郭某提出可以暂时将屋内物品集中放置到其中一间房内,执行法官在将物品一一登记和张贴封条的同时,和郭某及其家人整理、规制物品。
“刘某或者张某要是来搬走他们的物品,你们也要配合,不要发生争执。” 执行法官说着,将已经安装好的新锁钥匙交给了郭某。“谢谢法院!谢谢法官!”郭某笑得合不拢嘴,曾经花了76万余元买的这95平米的房屋,在现在总价款已经涨了很多。
据执行法官介绍,虽然帮郭某拿回了房子,但是王某的执行仍然没有完结,法官下一步将会对发现的刘某的另一套房子进行评估拍卖,这样王某就能拿到剩余的10余万执行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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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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