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借记卡异地被盗刷取现18次22万余元 银行被判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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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刷22万余元后,为返还被盗刷的款项及活期存款利息,肖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银行赔偿肖先生22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的判决。
2010年12月18日,肖先生在银行办理换卡业务,申领了一张新借记卡。2015年5月2日14时52分44秒,该借记卡账下发生一笔金额为9.9万余元的消费业务,同日15时47分26秒,该借记卡又发生一笔金额为8.6万余元的消费业务,两笔消费业务受理机构均为陕西西安一银行,商户均为个体工商户张某;同年5月3日23时15分37秒至5月4日的0时11分25秒,该借记卡共发生16笔单笔金额为2500元的ATM取款业务,受理机构为山西运城一银行。2014年5月14日,肖先生发现借记卡账户下余额异常,将账户内的24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肖先生向公安报案,案件现仍处于侦查阶段。
2015年4月30日12时29分16秒,肖先生入住了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息耒小庄,5月2日11时30分30秒退房。5月3日14时,肖先生乘坐航班从宁波返回北京。5月4日7时30分,肖先生乘机从北京飞往上海。
后肖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借记卡是单位的工资卡,没有短信提醒,自己一直没发现该卡内的钱被人消费及提现。直到5月14日才知道卡里的钱没有了。自己并未去过借记卡消费、提现两个地方。涉案的银行卡也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丢失过。自己办理了银行卡,与银行依法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证存款安全并赔偿被盗刷的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被盗刷的22万余元存款及活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银行不同意肖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答辩称,肖先生证明4月30日到5月3日之间在浙江省的证据不能证明人卡在一起。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地址5月2日在陕西西安,5月3日和4日在山西运城,从距离和时间来看是合理的,肖先生无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肖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记卡办理协议,对预留密码的账户因密码交易均属于用户行为,并且肖先生有保管的义务。肖先生证据不足,希望法院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待刑事侦查结束之后再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发卡银行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借记卡交易安全的义务。肖先生主张涉诉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属于伪卡交易,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银行对此不予认可,应提供证据证明。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其有义务,也更便于调取涉诉交易的监控录像,以证明涉诉交易是否系伪卡交易。现肖先生请求银行提供涉诉交易的相关监控录像,银行以自己不是涉诉交易的受理机构,刷卡的相关设备不属于自己管理为由,拒绝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现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肖先生有故意泄露借记卡密码或疏于管理其借记卡密码的行为,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涉诉借记卡密码,属犯罪行为,肖先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故对银行以肖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为由,拒绝赔偿因伪卡交易给肖先生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肖先生发现借记卡被盗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立案进行侦查。此后,肖先生以借记卡纠纷对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与公安机关所立信用卡诈骗案有牵连,但相关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因借记卡纠纷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银行主张在伪卡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驳回肖先生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银行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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