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楼上跑水楼下房顶遭浸泡 法院判“楼上”免责开发商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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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上暖气阀门跑水楼下房主郭某的房顶遭浸泡,造成墙体脱落,郭某遂将楼上住的两户人家秦某和刘某及该小区的开发商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密云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郭某室内财产损失5000元,秦某和刘某不担责。
郭某所居住的密云区某小区系北京华民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开发建设,郭某居住的7号楼2单元501号与秦某所居住的该小区601号、刘某所居住的该小区602号系上下邻居关系,秦某和刘某两户住房的暖气阀门均安装在秦某的住房内。2015年2月22日,秦某家里漏水,郭某室内屋顶被浸泡,后经该小区物业公司维修确认,漏水点位于连接供暖主管道与刘某家分水器中间的水管,而该水管位于秦某房屋内。
此次漏水造成郭某室内屋顶浸泡损害,庭审中各方都认可郭某家里的财产损失价值为5000元。但是对于谁赔偿的问题,各方都表示了不同的意见,秦某和刘某都承认郭某所述属实,但是认为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认为郭某所在的楼已经过了保修期,公司已经不再承担保修责任,所以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室内财产因分水器连接管出现漏水而受损,其有权请求获得合理赔偿。开发商作为郭某购置房屋的开发企业,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市政基础设备符合居民正常生活使用性能;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供热系统的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该规定指的是最低保修期限,故开发商认为已经过保修期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郭某未能证明秦某、刘某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漏水发生并产生财产损失,故其要求秦某、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郭某于2016年3月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2016年7月18日开发公司给付案款5000元,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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