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主张交停车费构成保管合同 车被撞诉物业公司遭驳回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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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开车去海淀区某小区探亲,并将车辆停在小区内,不料探访结束后发现车尾被撞。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积极配合其寻找肇事车辆,且未尽车辆保管义务,应对其车辆损失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李先生所述,2015年11月8日下午,其驾驶个人所有的奔驰轿车进入涉案小区探访亲戚,在缴纳了停车费后,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了小区的公共停车位上。在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车辆后部被撞,遂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配合寻找肇事车辆,但物业公司未积极配合亦未提供视频监控,最终其未能找到肇事车辆。故李先生以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对车辆未尽到保管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31200元。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故系发生于2015年11月8日的17:45。然而当日下午,涉案车辆进入物业公司所在小区时间是2015年11月8日的17:49:05,故李先生的车辆被撞以及交警处理的时间是在该车辆进入小区之前,事故与物业公司无关。其次,李先生进入小区停车并未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不负有车辆保管的义务。再次,李先生将车辆停在了公共区域,即使车辆受损,也属其自身负有过错所致,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上诉中,李先生强调,其交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构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对外收取停车费的金额并未低于市场价格,其行为是一种服务性质的经营行为,该行为亦直接导致李先生与物业公司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李先生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于李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本案中,物业公司是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李先生并非该小区业主,根据李先生驾车驶入该小区并付费驶离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至于合同的性质,本案中,李先生作为访客在驾车驶入涉案小区时无需领取任何凭证即可在小区内临时停放车辆,其停放后仍对该车辆实际占有和控制,且李先生所指认的车辆停放位置属于非停车区域、周围亦无监控设施,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该车辆亦无法进行有效的管控,故从保管合同的特征来判断,双方之间并不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其次,根据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公示的停车管理规定来看,物业公司对驶入该小区的车辆履行的非保管义务,其收取的“停车占地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负责该小区的停车管理服务工作,其计时收取的费用应属管理服务费性质。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停车管理服务的合同义务作为判断标准。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其车辆损坏系因其他车辆碰撞所致,但该损害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提供的停车设施以及管理服务并无关系。加之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周围又无监控设施,使得物业公司无法发现、制止、追查肇事者,无法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故在本案中不能以车辆受损且无法向肇事者追责为由,即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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