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轻信网上招聘引纠纷 实施报复放火陷囹圄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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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因轻信网上招聘信息入职某公司后,又因劳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南产生矛盾,在极度不满情绪的支配下,郭某意图实施报复。某日,郭某乔装打扮一番,上演了一出火烧汽车的戏码,殃及无辜第三人财产,造成汽车损毁以及房屋、空调及停车地附近的电表及附属电力设施被引燃。经鉴定,郭某的放火行为共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1万元。近日,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法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定财物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某原本住在山东,某日在网上看到一则工作招聘,是北京某公司在招聘司机,条件优渥。于是,郭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北京某公司应聘,却被告知其工作只是一个群众演员。也罢,群演就群演,也算是个正经工作,郭某定下心来准备认真工作。然而,郭某还没开始工作,却被告知需要向公司缴纳保险金等各种费用。为了保住这份工作,郭某咬咬牙,向公司缴纳了这笔钱。转眼间,年终将至,春节快到了,一心想赚笔钱回家过年的郭某心里有些不是滋味,想到家里怀孕的妻子和即将诞生的小生命,“准爸爸”郭某索要工资未果后,一念之差,决心报复公司老板。
2016年3月18日晚,郭某买了假发套、鸭舌帽等伪装道具以及一瓶浓酒精。2016年3月19日0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某院外,乔装打扮的郭某将酒精分别倒于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李某的上海别克牌小型汽车、被害人李某北的长安牌小型汽车、李某南的宝骏牌小型汽车的车前机器盖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火势蔓延,停放于此处的被害人王某的一汽佳星牌小型汽车、被害人赵某家的房屋、空调及停车地附近的电表及附属电力设施被引燃。经鉴定:被损毁上海别克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50 000元,被损毁长安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64 000元,被损毁宝骏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41 000元,被损毁一汽佳星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37 000元,被损毁房屋、空调价值人民币104 338元,被损毁的电表及附属电力设施维修更换的金额为人民币13 999.43元,受损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法,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物遭受损失,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南、李某北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南车辆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被告人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北车辆损失人民币六万四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南、李某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被害人李某南没有给其支付劳务费、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定财物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北京市三中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郭某的上诉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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