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扶梯出意外致顾客9级伤残 商场与电梯维保单位共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4: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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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30出头的东北大汉吴先生在房山区某商场乘坐扶梯时,扶梯护板突然翘起变形,导致吴先生双腿割伤,造成9级伤残。吴先生将商场、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单位一并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维保单位共同赔偿34万余元。

  原告吴先生诉称,2015年5月23日下午,他到房山区的某商场购物,从三层搭乘扶梯下二层时,电梯护板突然翘起、滑落、弯曲、变形,直接导致吴先生的双下肢被割伤。吴先生身体疼痛不已,赶紧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9天后,吴先生才出院,并因此误工数月。经鉴定,吴先生构成了9级伤残。

  受伤后,吴先生与商场就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和电梯的维保单位三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2791.6元。

  被告商场辩称:电梯作为特种设备,运行责任方包括电梯的所有者、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和电梯的维保单位三方,吴先生以侵权行为作为追究责任的基础,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上述三方,应承担共同责任。此外,从事发监控录像可看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螺丝脱落导致盖板松动造成的,商场虽然是电梯的所有者,但是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都是由其它两名被告进行,由于其它两名被告的工作不到位,才导致螺丝脱落及盖板松动,从而造成吴先生受伤,因此吴先生诉请的赔偿应由其它两名被告承担。

  被告电梯的维保单位辩称:根据商场提交的录像显示,吴先生受伤前扶梯左侧盖板被不明身份的顾客用脚踩踏,造成盖板一端凸起后吴先生经过时因其疏忽而受伤,吴先生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另外,维保公司与商场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每半个月检修一次电梯或电话通知维修,商场的商场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外表存在缺陷并及时停运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维保公司进行修理,因此,吴先生主张由电梯维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辩称:首先,根据商场提交的事发监控视频,从自动扶梯防护板突出到事发有长达14分钟的时间,商场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对吴先生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向商场交付使用的8台自动扶梯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全部合格。上述8台自动扶梯运行一年之后,北京市房山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依法进行了定期检验,并确认全部合格。电梯的生产安装单位能够证明上述8台自动扶梯在投入流通时是全部合格的,不存在任何缺陷,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17时26分左右,在商场购物中心内,一台正在运行的三层到二层的自动扶梯一侧防护板凸起后,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发现该异常情况,该扶梯不间断运行。过了十余分钟左右,吴先生搭乘该自动扶梯至二层过程中,双下肢被凸起的防护板割伤。后来吴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吴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率20%)。八台自动扶梯在交付使用前,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全部合格,上述八台自动扶梯运行一年后,经北京市房山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全部合格。被告电梯的维保单位负责为商场使用、管理的自动扶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抢修服务,2015年5月15日,被告电梯的维保单位按合同约定为商场的八台自动扶梯进行了半月日常维护保养。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涉案扶梯的防护板一端凸起后较长的时间里,被告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该自动扶梯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吴先生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的维保单位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扶梯安全运行,但维保单位在对该扶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未发现该处安全隐患,从而造成吴先生人身损害,故电梯的维保单位对吴先生所受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吴先生损害的自动扶梯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该扶梯的生产安装单位不应对吴先生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经核实吴先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的维保单位共同赔偿吴先生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2933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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