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员工手册不是尚方宝剑 家乐福错用员工手册终败诉
北京律师网
2024-09-30 1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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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一处长,因低价卖货被公司开除,该人不服,经仲裁裁决撤消了该解除合同,家乐福不服诉至法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有权解除合同。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家乐福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入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负责运营管理工作,任纺织处处长一职,月工资9190元。2015年9月12日,被告未按照原告规定的程序,以低于进货价销售产品,将两件单价为559元、两件579元的商品交给一名顾客,仅按照69元、99元的单价支付了货款后由该顾客带出原告经营产所。2015年10月14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依据其员工手册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及职务,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裁决书,裁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撤销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及一些无形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纪,原告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员工手册第五条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5.1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5.1.1违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为人民币5000元,包括5000元及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1.1.9违反标准工作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工作方法,造成影响或损失者;5.2如经过公司调查,员工已构成三级违纪,将受到最后书面警告一张,且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常维护客户关系,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5000元,不构成三级违纪,原告据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实际并未达到家乐福公司员工手册关于三级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标准;其次,家乐福公司主张刘某行为造成一些无形损失,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家乐福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家乐福公司对刘颖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家乐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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