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维修更换留证据 主张损失才有据
北京律师网
2024-09-27 1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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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从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后发现漏水。沟通中售后推诿不作为且维修人员态度消极。韩某因不满家电公司的做法,加之维修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故将家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家电公司支付空调购买费、墙面修复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32500元。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0年8月,韩某从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全新的空调,安装后发现漏水。最初,公司维修人员向韩某解释说是安装不平衡导致,于是多次在墙上打孔调试,打孔已经导致墙面再无可供钻孔的位置。而韩某在与售后联系过程中,售后推卸不作为,没有及时向其提供妥善的解决办法。2010年9月,家电公司最终承认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予以更换,但更换进程缓慢。因韩某不在安装空调的住所居住,所以多次往返给其造成了额外支出和精神负担。因此,韩某要求家电公司予以赔偿。家电公司则以韩某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韩某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家电公司已为韩某更换了其他品牌的空调,所以本案的标的物已不存在。韩某因该空调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韩某与家电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空调虽已被更换为其他空调,但这并不影响韩某要求家电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鉴于家电公司已为韩某安装了新的空调,故韩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其空调货款3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至于其主张的墙面修复费15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2000元,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对于上述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消费者可能会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电器,因此难免要与商家交涉甚至采取诉讼维权。但消费者常因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而无法获得赔偿。对此,建议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时:1、选择正规商家并索要正规发票,条件允许的应签订买卖合同。2、发现质量问题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并及时与商家进行交涉。3、当商家承认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音。4、保存在交涉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如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凭证,避免诉至法院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通过以上几点,消费者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更好地享受产品或服务,同时,也为一旦发生诉讼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做出充分准备。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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