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楼房窗户俯瞰邻居 法院判决房主封窗
北京律师网
2024-09-29 12: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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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孙先生新建房屋的窗户正对王老先生家,王老先生认为透过窗子可以俯瞰到家里,对生活起居造成影响,遂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封窗、停止楼房的商业使用并赔偿各项损失九千余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使用砖块将楼房北墙的四扇窗户封闭,并赔偿王老先生部分损失。
王老先生年逾七旬,他和孙先生都是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孙先生居住在王老先生家南边。2009年,孙先生将自家原有住宅拆除,建成4层楼房,并将该楼房出租给他人经营青年公寓。由于该楼房北墙的四扇窗户面对着王老先生家的院落及房屋,透过窗户,王老先生家的情况“一览无余”。同时,来自公寓的喧闹也给王老先生的生活和居住造成了一定影响。
王老先生诉称:站在4层高的楼房可以直接看到他家的院落和屋内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生活起居。此外,青年公寓还影响了王老先生家的采光,其喧闹声使王老先生身心受到伤害,排放的废水及化烘池对原告一家的生活也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王老先生家南房的石棉瓦遮雨棚也因孙先生的建房行为受到了损坏。王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院落后墙4个窗户用砖封严,修好北房基础墙,立即停止楼房商用,恢复原住宅性质,并赔偿因危楼、排水、采光、污染、噪声、风向改变等造成的损失共计9118.4元。
庭审中,对于邻居王老先生的诉讼请求,孙先生表示,原告的损失并非自己所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孙先生固然有权将自己所建楼房进行商业使用,但是,其使用不应当破坏邻里关系和谐,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及起居。被告孙先生建设楼房北墙的4扇窗户对原告的生活和居住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将4扇窗户用砖封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南房的石棉瓦遮雨棚因被告建房损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石棉瓦损失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使用砖块将自己所建楼房的北墙上四扇窗户封闭,并赔偿王先生石棉瓦损失28元4角。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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