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空调安装工四楼坠亡 未系安全带担主要责任
北京律师网
2024-09-29 12: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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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李洋(化名)是家庭的支柱,在一次空调安装过程中,不慎从四楼坠下,当场死亡。李阳的家属认为事发小区的护栏是用胶粘连固定,而非嵌入墙体固定,存在过错,于是将小区的施工单位、管理单位、设计单位都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近九十万元经济损失。该案经房山法院审理,李洋无资质、未系安全带且体内乙醇含量较高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对坠楼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判决施工单位基于公平主义和人道主义,补偿原告人民币八万元。
死者李洋的父母、两子女及妻子五人诉称,去年五一过后,李洋到房山某小区四楼进行空调安装,安装过程中,李洋踩踏的护栏脱落,导致李洋从四楼坠下,当场死亡。原告认为,事发小区的护栏系用胶粘连固定,而非嵌入墙体固定,护栏系粘连导致脱落是造成李洋死亡的直接原因。事发小区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管理单位对此存在过错,应该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八十六万余元。
事发小区的施工单位辩称,空调护栏仅有装饰作用,不能踩踏。死者李洋没有空调安装资质,自身有重大过错。此案应由死者的雇佣方或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发小区的管理单位即物业公司则辩称,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的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发小区的设计单位辩称,空调护栏不属于自己公司设计范围,现行管理规章或行业标准中没有关于护栏的标准,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从事高空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登高架设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经安全监管单位调查及本案原告认可,李洋未获得相应资质。李洋不具有空调安装人员资质,但作为从业时间较长的空调安装人员,其亦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李洋在未系安全带、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且体内乙醇含量较高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对坠楼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方认可自己与空调经销商为承揽关系,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起诉本案三被告。现原告方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
经审查,涉案空调百叶并非小区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原告要求设计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四楼房屋业主及李洋均未就安装空调之事向事发小区的管理单位进行告知或报备,物业管理公司缺乏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条件,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经查,现行施工管理规范中对空调百叶(空调护栏)应采取何种工艺加以固定并无明确规定,空调护栏采用胶粘方式与墙体连接并无不妥。
考虑到安装人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必然会在室外平台上进行作业,被告事发小区的施工单位如能对“护栏不得踩踏”提前作出告知及提示,则更为稳妥谨慎。施工单位对于李洋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鉴于李洋死亡事实的存在,基于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施工单位对李洋的死亡应给予适当补偿。综上,依照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施工单位给付原告八万元人民币,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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