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欠缺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5: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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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如果无人代理诉讼,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该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第二,对方当事人对其所为的诉讼行为也无效。第三,其诉讼行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本人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追认有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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