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5: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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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保管费(有偿保管合同)和偿还必要费用;
(二)告知义务,即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声明义务,即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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