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维持制度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5: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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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为了维持保险公司正常的偿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提取相应的基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金等。
1、保证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公积金。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储备基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其自身的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而依法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提取准备金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3、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它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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