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5: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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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仅限于被告,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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