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5: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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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买卖合同时,动产风险负担的一般情况
1、送货上门:运送途中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自提货物: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简易交付:自合同生效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代办托运、邮寄:完成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履行买卖合同时,动产风险负担的特殊情况
1、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风险归出卖人;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生效情况包括使用人同意买卖或者沉默,风险归买受人承担;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
2、在途买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一方违约在先时: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和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三、履行买卖合同时,不动产风险负担规则
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转移至买受人;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并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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