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民事诉讼中承认的方式
北京律师网
2024-09-06 16: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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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由对方的当事人明确的承认。
二、默示: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并且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三、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四、书面承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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